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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1380号“國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7:12关于第5221380号“國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建湖县旺家旺百货超市
申请人因第5221380号“國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566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国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221380号第10类“国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221380号第10类“国桥”商标,原第522138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国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国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相关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商标被许可人将“国桥”商标使用在交易文书、发票;
3、商标被许可人将“国桥”商标使用在报送单、汇款凭证;
4、商品的包装盒、宣传单证据;
5、广告宣传、展览会材料;
6、商标许可人在2020年的-检验测测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商品上,于2009年4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6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审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与他人于2020年签订的数份带有复审商标的口罩销售合同、复审商标口罩商品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经过真有效使用,故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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