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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61339号“梅赛德克MEISAIDE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5:35关于第53361339号“梅赛德克MEISAIDE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56号
申请人:王熙波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智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61339号“梅赛德克MEISAIDE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与第14560997A号“梅赛德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木地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上予以驳回。第25239475号“梅赛德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木地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仅针对其余建筑用马赛克等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建筑用马赛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板条、木地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地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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