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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11451号“Jenny Premiu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5:30关于第30811451号“Jenny Premiu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46号
申请人:严海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林林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0811451号“Jenny 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JENNY”经百度查询翻译为母驴,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PREMIUM”经百度翻译查询为“高昂的、优质的”,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巴黎公约》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主创立的争议商标,完全是自主经营、推广,自主大力培育市场,获得了中、泰市场用户的高度认可。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旗下品牌“Jenny Sweet”的一个副品牌,“Jenny”、“Premium”含义众多,且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稳定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申请人有大量抢注海外经营者商标的非法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证件信息;争议商标及关联商标信息;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大量抢注海外经营者商标的记录。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膏、香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巴黎公约》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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