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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3805号“陆海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LAND-SEA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0:28关于第63643805号“陆海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LAND-SEA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265号
申请人: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3805号“陆海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LAND-SEA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1178号商标、第39151297号商标、第1499411号商标、第16219705号商标、第10026392号商标、第167717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领导访问照片、相关证书、相关报道、百度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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