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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2913号“乌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0:22关于第62732913号“乌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50号
申请人:天津市兴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能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2913号“乌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将“乌檀”运用在第20类家具类别中,使用了表示商品材料的名称,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持续的宣传,已经具有了第二含义,具有了很强的指代性,相关消费者已经将该商标与他们的企业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从而申请商标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区别不同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产品、服务的目的,从而具有了作为商标应该具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乌檀”属植物,将其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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