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386815号“要号有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6:28关于第65386815号“要号有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233号
申请人:山东鑫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6815号“要号有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要号有号”,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贸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