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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3887号“盛世吉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4:16关于第63513887号“盛世吉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07号
申请人:茂名市盛世家族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3887号“盛世吉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6122号“盛达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14388281号“盛世国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3493号“吉祥 J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7525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9178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75903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59546号“吉祥 SHJ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520348号“吉祥 SHJ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550540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196496号“吉祥 SHJ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195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三至十一主要识读部分文字“吉祥”,而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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