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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99164号“尊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3:46关于第64899164号“尊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52号
申请人:森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9164号“尊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60014号、第633060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词语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尊卫”与引证商标二“卫尊”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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