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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4646号“双子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2:58关于第64854646号“双子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90号
申请人:姚剑萍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4646号“双子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317号“雙子座GEMINI”商标、第5071751号“双子座大厦TWIN TOWERS及图”商标、第39092551号“双子座”商标、第64845319号“双子座智慧”商标、第42954045号“双子鼎炉 双子座及图”商标、第9259267号“双子座梦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4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8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双子座”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所含文字“双子座”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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