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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0191号“致诺 ZHINUO WATER PAI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2:32关于第64440191号“致诺 ZHINUO WATER
PAI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993号
申请人:宁夏亚圣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440191号“致诺 ZHINUO WATER PA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14688号“致诺陶瓷”商标、第6821174号“至诺 ZIPNOO及图”商标、第54653805号“至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使用意图,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致诺”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致诺陶瓷”中,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至诺”,引证商标三文字“至诺”呼叫相同,在认读印象、外观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涂料(油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印刷油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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