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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93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2:25关于第630793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34号
申请人:浙江复联机械有限公司(变更前:诸暨复联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9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70084号图形商标、第49845019号“四季优净SI JI YOU JING及图”商标、第4527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1类“水过滤器;水净化装置”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水过滤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水过滤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龙头防溅喷嘴;暖气片”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防溅喷嘴;喷水器;暖气片;旋塞(管和管道用);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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