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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5796号“环球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8:04关于第49755796号“环球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83号
申请人:中行(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采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55796号“环球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上海签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004593号“环球签”商标近似。(见第1500/1512期《商标公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4593号“环球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你在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答辩理由。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项目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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