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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5241号“皇氏HU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5:09关于第63095241号“皇氏HUANG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77号
申请人:陈永春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5241号“皇氏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107号“皇氏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在第30类已注册有“皇氏”商标,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294876号“八桂情 皇氏乳业 HUANG SHI DAI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0349282号“皇氏乳业 自然品质·自然牛”商标、第9355923号“皇氏乳业 自然品质·自然牛 HUANGSHI DAIRY INDUSTRY”商标、第10791565号“皇氏乳业 自然品质自然牛”商标、第44579962号“皇氏乳业 自然品质自然牛”商标、第5898386号“皇氏乳业 HUANG SHI DAIRY”商标、第6827223号“皇氏优酪”商标、第42930897号“皇氏优选”商标、第42921817号“皇氏优选”商标、第47792877号“皇氏甄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有误,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奶片(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与其为同一主体,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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