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36885号“金航母JINHANG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5:02关于第63136885号“金航母JINHANGM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50号
申请人:山东住商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6885号“金航母JINHANG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30140号“航母渔场”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2001333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5075748号“事事通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19282240号“航母卫厨”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