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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5391号“摩尔特 M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6:38关于第63575391号“摩尔特 MO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223号
申请人:湖南摩尔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保创福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5391号“摩尔特 M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4930号“摩尔玛特 Mall-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31696号“摩斯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91137号“摩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813345号“摩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499035A号“MORT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796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95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499035号“MORT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010341号“摩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871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十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十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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