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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2880号“号卡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3:36关于第64332880号“号卡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29号
申请人:深圳市秋葵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2880号“号卡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号卡”指“卡的编号”,“王”指“大王”。“号卡王”整体指申请人想要给消费者们提供无数编号的号码牌,成为号码牌行业的大王,与申请人的企业愿景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号王”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广泛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办公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号卡王”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显示申请商标标识或并非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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