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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61241号“蒙麗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9:05关于第32461241号“蒙麗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95号
申请人:陈锡添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欧利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信达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32461241号“蒙麗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785313号“蒙丽丝 mengl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并摹仿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恶意模仿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
2.申请人名下营业执照、工厂照片、产品视频介绍、实物照片;
3.检验报告;
4.申请人所获荣誉、天猫店铺排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品牌,没有仿冒引证商标的意图。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联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产品照片;
2.平台销售页面、授权书、销售单据、发票;
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医用生物制剂、净化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粉、浴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净化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粉、浴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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