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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9341号“霸王别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8:10关于第63719341号“霸王别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606号
申请人:德莱尼(昆明)啤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9341号“霸王别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270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57674137、62257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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