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88812号“海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7:52关于第60188812号“海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658号
申请人: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8812号“海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6692号“海亿堂”商标、第27602288号“海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截图、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使用推广材料、销售材料、网络店铺材料、引证商标二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洋参冲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海億”,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