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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4060号“昂佳电器 A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4:39关于第61514060号“昂佳电器 A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36号
申请人:安阳昂佳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4060号“昂佳电器 A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1843号“昂佳及图”商标、第910503号“AJE”商标、第42903587号“A'JE”商标、第25617966号“FJE”商标、第52564347号“FJE”商标、第20048794号“AUTO-ENERGY及图”商标和第34696003号“制药工程设备 PHARMA ENGINEERING EQUIPMENT 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昂佳电器”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昂佳”文字构成相近,其“AJ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字母部分、引证商标六图形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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