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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00444号“德奈DEN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2:38关于第40200444号“德奈DEN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60号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斯奈尔压缩机(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第40200444号“德奈DEN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83715号“DANA”商标、第9735526号“DANA”商标、第3425038号“德纳”商标、第9735533号“德纳”商标、第11099639号“德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DANA”含义;2、第三方网站商品相关内容;3、德纳简介;4、部分商标注册证;5、产品宣传册;6、产品销售上的应用;7、展会宣传上的应用;8、网络媒体宣传;9、所获荣誉;10、在先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泵、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驱动电机、充气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驱动电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DENAi”与引证商标二“DAN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泵、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充气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或存有较大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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