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2219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8:40关于第432219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30号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宝帛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对第43221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78160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32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模仿。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攀附申请人系列商标的主观恶意,在实际经营中全面摹仿申请人产品的吊牌、包装袋,店铺装潢,并在宣传中引用了申请人品牌历史,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史;
2、产品手册;
3、年报;
4、品牌调查;
5、授权信及主体信息;
6、申请人专卖店及产品照片;
7、店面租赁合同及执照、媒体报道;
8、品牌视频资料;
9、针对品牌知名度的证人证言;
10、专项审计报告;
12、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及书籍截图;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4、INTERBRAND发布的品牌排行榜;
15、网页检索结果;
16、行政受保护记录;
17、驰名认定裁定;
1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主体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19、被申请人使用证据;
20、消费者询问及评论、电话举报等;
21、在先裁定及司法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的程度。
3、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具有恶意,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手册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在先判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陈林青于2004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08年7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2007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英国帛利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审定日期及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2014年3月4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4】第027803号《关于第3655634号“BURBELLY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33385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裁定显示2003年3月、5月及之后分别在《中国时装》、《世界时装之苑》、“时尚”等知名杂志进行了广告宣传。第3655634号“BURBELLY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
4、2002年的《ELLE》杂志中显示了“BURBERRY及图”商标。
5、2021年9月27日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05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受让“BANEBERRY”、骑士图形等多件商标的行为主观状态难谓善意。
6、争议商标原所有人陈林青名下有13枚商标,其中有“GOLF”、“BEURY”等商标,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将部分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还申请注册了“BURBERRY”商标、骑士图形商标、“BANEBERRY及图”商标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8年7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基于本案申请人的理由和主张,我局将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审查。
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1、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虽然针对的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对在我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保护,但举重以明轻,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必要的情况下亦可使用该条款对已经注册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保护。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同时结合被申请人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情况,民事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受让“BANEBERRY”商标、骑士图形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的重合性,二者的商品关联性较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注册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据查明的事实6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陈林青还申请注册了13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有与申请人品牌相近的“BEURY”,与汽车品牌相近的“GOLF”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原所有人陈林青的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0297670号“HAO DAI FU好大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