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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79836号“SKINPLAY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8:35关于第22279836号“SKINPLAY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本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立成
申请人因第22279836号“SKINPLAY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952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向我局提交其于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第9类键盘罩、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计算器袋(套)、鼠标器套、USB闪存盘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品牌,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不予支持。复审商标在第9类键盘罩、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计算器袋(套)、鼠标器套、USB闪存盘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键盘罩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7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第9类键盘罩、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垫、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计算器袋(套)、鼠标器套、USB闪存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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