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962903号“奥秘维数据 OMNI DATAW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3:20关于第61962903号“奥秘维数据 OMNI
DATAW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03号
申请人:奥秘维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2903号“奥秘维数据 OMNI DATA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45056号商标、第62916707号商标、第1306826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36686号商标、第42862085号商标、第58099350号商标、第62912155号商标、第852835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70901号商标、第59730733号商标、第59739122号商标、第59928465号商标、第59739122A号商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六、七、十、十二在驳回复审中,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七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十、十二经驳回复审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3.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均含有字母“OMNI”,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十、十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