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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38502号“BOSIL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8:04关于第40238502号“BOSILU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80号
申请人:广州汇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永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40238502号“BOSIL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第11类、第21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包括“居然鸢”、“尾花 IRIS PALLIDA”、 “SHENG BAO”、“永盛陶瓷”、“柏丝伦 BATHROOM”、“BOSILUN”、“MEDIETHOS”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牙刷”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名下仅12件商标,均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恶意囤积商标。2、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销售材料;
2、产品实物照片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材料;
4、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材料。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潮州市潮安区永盛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盆(容器)、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止。2021年11月25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BOSILUN及图”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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