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007462号“杨守荣 麻辣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7:35关于第65007462号“杨守荣 麻辣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93号
申请人:福建浩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7462号“杨守荣 麻辣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查询中华英烈网,“杨守荣”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