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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0394号“金沙渔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5:50关于第64360394号“金沙渔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71号
申请人:潘胜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0394号“金沙渔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0565号“金沙渔村 JINSHAYU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金沙渔乐”与引证商标文字“金沙渔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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