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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84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9:51关于第637184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16号
申请人:普洱梓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8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9723号“乐之滕 LEZHITENG及图”商标、第47919423号“怀素 HUAISU及图”商标、第62391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的显著部分及呼叫、含义、外观构造等方面具有较大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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