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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9008号“凯诺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6:25关于第4089008号“凯诺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德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89008号“凯诺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537号决定,于2022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且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营运动、休闲系列的鞋类和服饰产品等,被申请人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导。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货合同及发票;印刷合同及发票;报关单;产品照片;产品吊牌;完税证明;海关保护备案资料。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疑,且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中显示的是被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名单;被申请人名下“I-RUN”、“KNUP”商标海关备案系统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爬山鞋;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背带”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2017年1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于2017年12月7日至2027年12月6日期间许可福建艾力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采购男士运动二件套、女士防寒服、休闲鞋等商品的《采购合同》显示的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凯诺步”等,相应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服装*运动二件套”、“服装*女士防寒服”、“鞋*休闲鞋”等,可与上述合同相互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销售男士运动二件套、女士防寒服、“鞋*休闲鞋”等商品的《销售合同》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凯诺步”等。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福建艾力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020年签订的鞋盒、纸箱《购销合同》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凯诺步”,相应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鞋盒、纸箱,可与上述合同相互佐证。寒服、运动套装、运动鞋等产品照片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凯诺步”。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爬山鞋;服装”商品上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帽子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在帽子等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此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爬山鞋;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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