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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0134号“爱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2:00关于第63430134号“爱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30号
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0134号“爱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2093649号“爱康”商标、第12101226号“爱康”商标、第12363596号“爱康”商标、第62243112号“爱康”商标、第51994178号“爱康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除“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16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仅个别文字不同,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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