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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50908号“盒大师点心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1:54关于第59350908号“盒大师点心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4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50908号“盒大师点心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22764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主体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所获荣誉;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关系证明;社会责任报告;关于盒马的部分介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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