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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8891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1:30关于第4118891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34号
申请人:昆明威兹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五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1188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作为在先使用标识进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图形近似,构成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档案袋、名片设计、服装、厂房照片;
2、官网及产品宣传图片;
3、供货合同;
4、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模压加工机器;铣床;车床;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未向我局提供其在先创作及公开该作品的证据材料,故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第7类与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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