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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68156号“九德守道老班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1:23关于第29768156号“九德守道老班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87号
申请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集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守道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清县浩月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29768156号“九德守道老班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不良企图,属于恶劣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老村长白酒产销量指标、部分销售发票等材料;
3、广告宣传推广证据;
4、所获荣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材料;
5、中国酒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给予“老村长”商标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函》;
6、对引证商标保护的民事判决书;
7、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曾有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其他案件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九德守道老班长”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理由。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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