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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6569号“新西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9:35关于第61946569号“新西山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27号
申请人:潘学盛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6569号“新西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14322号“新西牧场”商标、第21116290号“新西牧场”商标、第23896359号“新西百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主要认读部分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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