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85286号“泸州白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1:45关于第62485286号“泸州白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11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5286号“泸州白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企业,“泸州”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泸州”系列品牌,并未侵害公共利益。“泸州”二字与申请人及“泸州老窖”系列品牌已形成稳定的指向性,“泸州”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形成了第二含义,且该含义远强于“泸州”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人名下已有“泸州白瓶”商标核准注册,且申请人名下大量含有“泸州”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认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泸州老窖”排名材料、产品图片、在先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泸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强于“泸州”作为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