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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34419号“贴心10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1:15关于第7734419号“贴心100%”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金童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34419号“贴心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908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中。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含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生产线照片、宣传册图片、参展照片等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专柜经营合同、专柜照片、销售小票
5、申请人在淘宝APP的微淘店铺情况及订单情况(手机截图)
6、申请人在淘宝网上的商家信息及销售订单情况
7、销货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惠州金童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1年3月7日至2031年3月6日。2020年11月20日,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婴儿裤”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2、4、5、6中婴儿裤、婴儿全套衣、(小孩用)非纸制围涎、婴儿帽子、婴儿睡袋、袜子、手套等产品照片体现了复审商标和“DI DI HOUSE 迪迪”商标等。证据4、5、6、7显示,在指定期间,申请人通过专柜、淘宝店铺、线下销售方式销售了婴儿服装等商品。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婴儿裤;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全套衣;(小孩用)非纸制围涎;婴儿睡袋;帽;袜;袜裤;手套(服装) ”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考虑到“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婴儿裤”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婴儿裤”等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裤;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全套衣;(小孩用)非纸制围涎;婴儿睡袋;帽;袜;袜裤;手套(服装) ”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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