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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6359号“易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1:08关于第64546359号“易公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57号
申请人:北京博斐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斐讯(杭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6359号“易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18347号“谢氏华易堂 易 XIESHIHUA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易”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文字“易”的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调解等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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