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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1984号“莱珀 蔻 世 泊 菡 海洛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0:25关于第63361984号“莱珀 蔻 世 泊 菡 海洛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47号
申请人:莱珀考斯普洛法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1984号“莱珀 蔻 世 泊 菡 海洛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专注于科学研究和研究头发问题的瑞士公司,其品牌产品已在我国市场上进行销售及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系具有商标的独创性、显著特征及识别力的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相关介绍;在瑞士的5项专利档案及翻译;产品介绍及销售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莱珀 蔻 世 泊 菡 海洛诗”,该标志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该标志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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