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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52073号“平湖•国际箱包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9:32关于第9652073号“平湖•国际箱包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秀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52073号“平湖•国际箱包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98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没有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不具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目的和资质,网络上也检索不到使用证据,该商标已被闲置。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复审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发送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复印件 U盘形式):
1、“平湖国际箱包城”商场外拍摄图片;
2、“平湖国际箱包城”招商广告宣传册;
3、“平湖国际箱包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直播、预售消息视频;
4、淘宝“IBC云上展厅”网页截图;
5、“平湖国际箱包城”抖音账号视频;
6、“平湖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文章;
7、“浙江皮革”微信公众号文章;
8、360百科“平湖国际箱包城”词条搜索结果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8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会计;寻找赞助;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用户名为“平湖国际箱包城”的抖音账号粉丝6.1w,该用户于2020年8月19日在抖音平台购买“100 DOU 币”用于增加平湖国际箱包城直播间“箱包欢乐购直播第二场”直播间人气;证据6“平湖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2020年6月11日发布的“协会中心走访平湖国际箱包城”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显示,“平湖国际箱包城是全国首席箱包产业市场综合体...,以信息化为手段,以批量采购、集中供应、厂家直销、电子商务交易等为主要经营方式...”;证据7“浙江皮革”2020年3月3日发布的名为“平湖国际箱包城-市场复市”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显示,“2020年3月2日平湖国际箱包城正式复市...,为'两手硬、两战赢'平湖国际箱包城有限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积极与市场内经营户构图联系箱包,按要求收集经营企业资料,办理复工申请...”;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及证据8,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平湖国际箱包城”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即“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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