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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28551号“进化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5:55关于第18228551号“进化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进化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信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云天永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28551号“进化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31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海南进化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信托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工商信息变更登记;2、申请人介绍资料、荣誉资质证书;3、信托产品登记审查完成通知书、信托协议、承诺函、产品公示页面、合同;4、信托计划宣传报道资料、宣传图片、招聘信息;5、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申请人公司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4、5基本一致,另包括证据6(复印件形式):代理代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3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保险承保;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保险咨询”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复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为信托产品登记审查完成通知书、信托协议、承诺函、产品公示页面、合同,显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信托复审服务上有商业使用;加之证据1、2、4、5中的申请人介绍资料、荣誉资质证书、信托计划宣传报道资料、宣传图片等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信托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加之,结合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综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的保险承保、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保险咨询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保险承保、古玩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保险咨询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托、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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