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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2054号“SIG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5:49关于第4352054号“SIG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申请人因第4352054号“SIG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73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04日至2021年11月0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在“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地质调查;地质勘测;土地测量;地质勘探;地质研究;测量”服务上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地质调查;地质勘测;土地测量;地质勘探;地质研究;测量”服务上。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门牌标志;
2、工程测量合同及发票;
3、标准检测委外合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具有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至少在“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地质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地质调查;地质勘测;土地测量;地质勘探;地质研究;测量”服务上在2018年11月04日至2021年11月0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测量、研发和技术服务上在市场中有过使用,鉴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与科研项目研究服务属于同一服务范畴,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研项目研究服务上进行过使用。鉴于测量服务与地质调查、地质勘测、土地测量、地质勘探、地质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科研项目研究服务与城市规划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地质调查;地质勘测;土地测量;地质勘探;地质研究;测量”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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