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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77728号“Wally Riv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6:36关于第48877728号“Wally Riv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46号
申请人:法拉帝股份公司;海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德聚仁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48877728号“Wally Riv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拉帝股份公司、海狮公司的国际注册第844793号“Riva”商标、国际注册第966464号“RIVA SPIRIT”商标、第3951417号“wally及图”商标、第11106190号“Riva”商标、第3951419号“wally及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RIVA”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国图检索报告、在先案件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网络上关于被申请人抄袭品牌的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
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用于擦亮,以及研磨用的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2类“游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法拉帝股份公司或海狮公司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擦亮,以及研磨用的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游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Wally Riva”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RIVA”、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wally”,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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