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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1729号“PHEN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6:31关于第4501729号“PHENO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俊
申请人因第4501729号“PHEN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20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微信商城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即复审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行情代理、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订阅报纸(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武汉市江汉区佳得礼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信息、被申请人为武汉市江汉区佳得礼品商行出具的商标授权书;
2、被申请人租赁房屋的相关证据;
3、武汉市江汉区佳得礼品商行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收货回执单、电子回单及发票;
4、武汉市江汉区佳得礼品商行提供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店内装饰图片;
5、被申请人提供的名片、收货回执单;
6、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商城、微信公众号截图;
7、被申请人微信商城后台截图、微信商城缴纳年费电子回单。
我局于2022年11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东方星辰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申请注册,2008年9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2019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王俊(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于2019年6月25日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武汉市江汉区佳得礼品商行进行使用,故武汉市江汉区佳得礼品商行(以下称被授权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仅能证明其房屋租赁情况,其与本案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能证明被授权人在复审期间内向他人销售那曲虫草、葡萄酒产品,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提供了“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足以证明系对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被授权人委托他人进行室内装饰以及室内装饰图片,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自制名片、收货回执单等证据,其证明力不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微信商城及微信公众号上的自制截图证据,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并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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