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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8171号“NOK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6:17关于第5348171号“NOK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挪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浮市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48171号“NO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39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复审服务持续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1.授权书;
2.特许经营协议书、发票;
3.营业场所照片;
4.台历采购合同、发票、台历照片;
5.域名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挪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8年9月2日经核准转让予上海挪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8年8月20日变更为挪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据2的特许经营协议书虽显示了“NOKO”商标,但发票上未显示商标,且与前述协议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足以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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