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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27501号“爵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4:07关于第52127501号“爵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65号
申请人:杜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航旭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52127501号“爵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663946号“爵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并无关联,且涉及多个类别,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商标与他人网络旗舰店名称相同,可见其具有抄袭、抢注、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天猫店铺执照、网络店铺商品页面及交易记录;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商谈“商标侵权”的微信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毡、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了第15748160号“爵氏 NOBIL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4件商标,包括“梵点”、“巴亨”、“奔丰”、“DEFASILK”、“巴格嘉”、“蓝莱颖”、“藏象”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毡、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0余件商标,包括“梵点”、“巴亨”、“奔丰”、“DEFASILK”、“巴格嘉”、“蓝莱颖”、“藏象”等与他人网络店铺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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