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35420号“埃锡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4:00关于第6035420号“埃锡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埃锡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孟海棠
申请人因第6035420号“埃锡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01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图片;
3、报关单、放行通知书、银行转账单;
4、销售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5月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力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压力机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仅表明佛山市斯佰诺力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案证据2照片自制性较强,且无证据形成时间、地点、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在案证据3、4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体现了ACL标识,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