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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4216号“洞庭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8:18关于第64004216号“洞庭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76号
申请人:岳阳市云边山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4216号“洞庭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7198号“洞庭鱼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09477号“洞庭鱼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洞庭鱼”组成,若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文字识别,从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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