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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1847号“知食育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7:17关于第63581847号“知食育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23号
申请人: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581847号“知食育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4829号“知食馆 Zhi Shi Guan”商标、第24479399号“知食”商标、第26103202号“知食堂及图”商标、第26203203号“新知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含义等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承继并发展了“九阳”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申请商标具有极高显著性,加深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益事业简介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知食育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知食馆”、引证商标二“知食”、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知食堂”、引证商标四“新知食”均含有“知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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