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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08940号“悦太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7:04关于第22108940号“悦太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素霞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核心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8940号“悦太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82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综上,复审商标在“1.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袜;3.手套(服装);4.围巾;5.披肩;6.领结;7.腰带;8.服装;9.浴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荣誉证书、场景照片、相关报道;
3、门店、产品、车间照片;
4、销售合同、收据;
5、微信、抖音宣传图片;
6、鞋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2]第Y006827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领结;腰带;服装;浴帽”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显示,温县太极圣地制鞋有限公司在太极拳申遗活动、河南省武术特色学校比赛等活动中捐赠了“悦太极”服装、鞋、帽商品。在案证据4显示温县悦太极服饰商行销售了悦太极训练服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5门店照片、网络宣传图片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帽;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领结;腰带;浴帽”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帽;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领结;腰带;浴帽”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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