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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572667号“越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6:12:48关于第23572667号“越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越来越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有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2667号“越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6349号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越来越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及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二、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业界及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和影响力。三、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网店信息;2、商品链接;3、订单截图;4、申请人定制招牌的订单及招牌图片;5、检测报告;6、商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直接邮件广告、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千牛卖家工作台相关页面结合证据2商品链接、证据3订单截图仅能证明申请人于淘宝平台开设越牛家具企业店销售其“越牛”品牌实木床、沙发、茶几等家具商品,但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4越牛招牌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招牌订单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证据5检测报告并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6商品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因此,综合以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郑婷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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